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吳子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月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提出本件委任狀正本(須有代理人之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