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立榮租賃有限公司、李青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債 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上列債權人立榮租賃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宜蓁即劉芊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榮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郵寄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信封,其收件者均為林清孝,並非債務人劉宜蓁即劉芊藝,請提出正確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信封影本。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