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廖苑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苑勝 上列債權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宥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