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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5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債權人
吉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康

上列債權人吉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曄翎即七碗茶茶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吉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請補正請求之利率為何,且兩造有約定清償期,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亦請確認是否更正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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