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號
- 債權人
- 鄭志浩
上列債權人鄭志浩因與債務人泰熙爾汗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志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與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是否為同一債權,倘為同一事件,請陳報有何重複聲請之必要?
二、陳報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究竟為何人?
三、陳報債務人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四、請提出與債務人「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及「張玉芳」有債權存在之其他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