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朝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林朝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陳欣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陳欣壽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查,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麗雪及債務人陳欣壽因住所不明,渠等均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設 籍於彰化○○○○○○○○,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