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李咨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秝嫺即陳美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欄第四行末所繕打「暨自民國10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係要請求什麼?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