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聲請之事項所繕打之金額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壹拾萬參仟「佰」肆拾壹元,其金額有漏列,故請查明並更正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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