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俊維即木子李火雞肉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蓋經查 木子李火雞肉飯為第三人獨資,非債務人李俊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