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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 當事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呂承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盈妃( 即謝碧香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前業對被繼承人取得執行名義,其繼承人為主觀效力所及,請敘明再次聲請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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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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