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呂承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盈妃( 即謝碧香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前業對被繼承人取得執行名義,其繼承人為主觀效力所及,請敘明再次聲請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