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

債權人
賴儀松
債務人
東方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洛湖

一、債務人東方亮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之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又票據法第132條之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康洛湖係附表編號003、004所列支票之票據背書人,惟就形式審查,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皆已逾發票日7日,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於債務人康洛湖所為背書支票之追索權,故債權人於此部分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877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6月11日 239,000元 112年2月4日 AQ0000000 002 112年5月20日 650,000元 112年5月23日 AQ0000000 003 112年4月20日 600,000元 112年5月23日 AQ0000000 004 112年4月20日 700,000元 112年5月23日 AQ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