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黄心憲、昆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潘建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 權 人 黄心憲 債 務 人 昆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6,21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590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11月2日 180,000元 110年12月15日 AK0000000 002 110年11月2日 90,000元 110年12月15日 AK0000000 003 110年11月25日 700,000元 110年12月15日 CA0000000 004 110年11月29日 500,000元 110年12月15日 CA0000000 005 110年11月30日 266,219元 110年12月15日 AJ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