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林新閔即建翊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林新閔即建翊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2,88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12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246,131元 112年3月22日 7.59 112年4月23日 002 286,754元 112年3月23日 7.59 112年4月24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