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 債權人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代理人
- 關毓慈
上列債權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畇芸即金滿意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詹畇芸(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