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33號
- 債權人
- 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璧修
上列債權人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楊婉瑜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年○月○日」抑或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倘請求自「民國○年○月○日」起算,請補正特定日期併提出請求之依據或相關釋明文件,倘無依據,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併予更正。(是否漏載「股份」二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