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
- 債權人
- 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
上列債權人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因與債務人黃冠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冠穎(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
上列債權人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因與債務人黃冠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冠穎(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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