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黃振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彰化縣線西鄉公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蘇韋峻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