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盧家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 債 權 人 盧家驊 上列債權人盧家驊因與債務人陳建銘即統昱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盧家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債權請求之釋明文件(如:委任合約書)。 二、提出債務人陳建銘(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