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銘斌即承毅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銘斌(住彰化縣○○鎮地○里○○路000巷000號 或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 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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