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佑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債 權 人 林佑穎 上列債權人林佑穎因與債務人SUMARNI(中譯:阿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佑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權釋明文件(所提出之契約書所載債權人電金寶綠能 電動車非債權人所獨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