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柳畇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債 權 人 柳畇安 上列債權人柳畇安因與債務人鑫鴻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柳畇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應補正債權人柳畇安之簽名或蓋章。 三、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究為何人?(鑫鴻企業社為合夥組織, 請確認債務人究為鑫鴻企業社,抑或許翰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