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 債權人
- 柳畇安
上列債權人柳畇安因與債務人鑫鴻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柳畇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應補正債權人柳畇安之簽名或蓋章。
三、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究為何人?(鑫鴻企業社為合夥組織,請確認債務人究為鑫鴻企業社,抑或許翰翔)。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