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
- 債權人
- 楊儒純
上列債權人楊儒純因與債務人普聖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儒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岳鴻(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6)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韋志(住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確認系爭支票之利息起算日「112年8月19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查支票利息起算日依其退票理由單所示,應依退票日即112年8月21日起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