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楊凱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債 權 人 楊凱翔 上列債權人楊凱翔因與債務人林昆賢即楷雄水電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凱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林昆賢(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1樓)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本件之債權釋明文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載明為借款關係,請提出借據、支票、本票或轉帳證明等,本件無從由Line對話及電話紀錄形式審查債權之存在)。 四、提出利息請求自112年9月5日起算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