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 債權人
- 楊凱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昆賢即楷雄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昆賢即楷雄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債務人林昆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本件之債權釋明文件及利息請求自112年9月5日起算之依據及釋明文件等,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