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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 原告
    楊凱翔聲請對債務人林昆賢即楷雄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債 權 人 楊凱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昆賢即楷雄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 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昆賢即楷雄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債務人林昆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本件之 債權釋明文件及利息請求自112年9月5日起算之依據及釋明 文件等,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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