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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 原告
    林清華即大立資源回收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 債 權 人 林清華即大立資源回收行 上列債權人林清華即大立資源回收行因與債務人永鑫資源回收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清華即大立資源回收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永鑫資源回收行請求「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款契約、借據、支票、本票等)(蓋 所提出之存證信函無從形式認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 二、債務人永鑫資源回收行之負責人黃冠鈞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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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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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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