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鑫田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營賓
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正本中關於附表內所載支票號碼「CAA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AA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