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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聲請人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應載明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三、經查,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貴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四、如貴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並提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各一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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