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應載明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三、經查,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貴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四、如貴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並提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各一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