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梁君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梁君儀 上列聲請人梁君儀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梁君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號)發票人為「雋程企業社 謝維哲」、受款人為「常宏貿易有限公司」,故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