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
- 聲請人
- 梁君儀
上列聲請人梁君儀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梁君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號)發票人為「雋程企業社 謝維哲」、受款人為「常宏貿易有限公司」,故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
上列聲請人梁君儀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梁君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號)發票人為「雋程企業社 謝維哲」、受款人為「常宏貿易有限公司」,故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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