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 聲請人
- 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涵
上列聲請人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