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和順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和順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聲請人和順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和順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敘明票據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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