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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聲請人
和順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聲請人和順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和順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敘明票據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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