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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5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聲請人
正二機械工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黃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正二機械工廠有限公司稅務尚未了結,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112年4月17日中區國稅彰化營所字第1120252406號函覆略以:公司查無欠稅情事等語。是該公司顯已了結現務無訛,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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