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薇琪娛樂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薇琪娛樂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高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薇琪娛樂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薇琪娛樂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 ,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