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6909號
- 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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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振興
-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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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張世宗即大爺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世宗即大爺企業社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中正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