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476號
- 債權人
-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蘇耀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高立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公司址設於臺中市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