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曾洺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129建號建物之第一 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