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家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家璽 陳宏瑋 關 係 人 翔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陳宏瑋、翔閎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持有陳宏瑋、翔閎興業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9日簽發,面額780萬元,到期日為112年3月13日之本票,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521萬 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次查該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觀之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渠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86.00 全部 (陳宏瑋)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404.00 全部 陳家璽應有部分100分之76、陳宏瑋應有部分100分之24 003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70.00 全部 (陳宏瑋) 004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311.00 全部 (陳家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