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江承祐
- 相對人
- 陳溪東
- 關係人
- 陳信宏
- 關係人
- 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溪東
- 關係人
- 彰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綉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第一順位新臺幣(下同)1,3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陳信宏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200,000元、㈡100,000元;關係人陳信宏邀同相對人陳溪東為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396,000元、㈡243,705元、㈢3,483,000元、㈣1,317,000元、㈤2,500,000元;關係人彰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邀同陳溪東、許綉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4,000,000元、㈡2,000,000元、㈢700,000元;關係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陳溪東、許綉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1,000,000元、㈡3,000,000元、㈢7,450,000元。詎料渠等未依約正常繳納,依借款契約書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9,090,57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陳溪東雖具狀表示債權金額尚未確定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相關實體上之爭執,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所得審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嘉詔 0000-0000 120.18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巷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廠房、辦公室、單身員工宿舍 一層:41.40; 二層:54.80; 三層:54.80; 騎樓:14.00; 總面積:165.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