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霽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霽曄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白佳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座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 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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