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張素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張素娟 陳傑婷 上列聲請人張素娟等人因與相對人鄭順誠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素娟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地籍異動索引(所有權 部),並說明相對人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歷次取得所有權之 權利範圍為何。 三、本件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3571分之212」,惟相對人鄭順 誠、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合計之應有部分為「3571分之420 」。請釋明相對人鄭順誠、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應有部分中,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各自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