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 原告
    張素娟陳傑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張素娟 陳傑婷 上列聲請人張素娟等人因與相對人鄭順誠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素娟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地籍異動索引(所有權 部),並說明相對人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歷次取得所有權之 權利範圍為何。 三、本件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3571分之212」,惟相對人鄭順 誠、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合計之應有部分為「3571分之420 」。請釋明相對人鄭順誠、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應有部分中,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各自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