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張素娟
陳傑婷
上列聲請人張素娟等人因與相對人鄭順誠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素娟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地籍異動索引(所有權部),並說明相對人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歷次取得所有權之權利範圍為何。
三、本件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3571分之212」,惟相對人鄭順誠、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合計之應有部分為「3571分之420」。請釋明相對人鄭順誠、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應有部分中,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各自為何?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