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梁鄭秀欉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段179建號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宥源畜牧場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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