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28建號建物之 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就聲請人之抵押標的部分,含所 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