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元居有限公司、游藝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藝璟 上列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周麗雲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94建號之最新土地暨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