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洪福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源 代 理 人 紀育泓律師 上列聲請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助信律師即楊文龍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