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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廣元交通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廣元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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