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宸瑞
- 原告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瑞 上列聲請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允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B000-0000_08-2_10_1_A0139(金 額110,000)、B000-0000_19-2_21_2_A0139(金額55,000)三 紙本票之發票日為何?並提出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所附本票之發票日不同,故有補正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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