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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 原告
    張庭魁即泓弈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張庭魁即泓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張庭魁即泓弈企業社因與相對人章家鑫即金鑫工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庭魁即泓弈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章家鑫即金鑫工業社(住彰化縣○○鄉○○路00巷 00弄○00號或彰化縣○○市○○里○○路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 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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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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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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