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曹訓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銀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