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百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45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百賢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