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湘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上列聲請人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聖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賴聖德(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1樓)之戶籍謄 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