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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12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聲請人
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峻樟

上列聲請人就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峻樟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德蜜公司)之清算人,因本件尚待國稅局補發清算完結核定通知書,致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51號裁定影本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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